根據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<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辦法>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)規定:“第九條?非居民納稅人發現不應享受而享受了協定待遇,并少繳或未繳稅款的,應當主動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補稅。”